第928章


威胁恐吓不成,便改为诬告陷害。

原因嘛也很简单,就因为程怡然说的这句话。

她强调的是没有监控,没有目击者,所以不会有证据。

这说明什么?

说明她做了那样的事,只是觉得林北没证据......

要不说这人傻呢。

什么话能说,什么话不能说,显然她根本就搞不明白。

就这种傻子,上了法庭轻轻松松就能让她在法官面前自己暴露罪行......

面对这样的傻子,林北也是懒得跟她浪费唾沫星子。

直接向着老吴说道:“吴警官,我确实有证据,刚才在门口发生的一切,都拍下来了,有声音有图像,你看下。”

说着,

林北把手机掏出来,找到意念导出来的视频,把手机递给老吴。

不用说,这次依然是“如影随形航拍器”再立奇功。

yyds已经说过无数遍了。

老吴接过手机,点开播放。

声音通过手机扬声器传出。

曹猛和程怡然瞬间脸色剧变,因为他们听到了熟悉的声音。

从程怡然敲门,到她道歉被林北拒绝,还被林北赏了一脚,又到程怡然突然撕扯自己的衣服,再到大喊大叫“逃命”。

接着曹猛出现,举着手机拍摄。

然后就是俩人一唱一和,以这个事情为由,威胁林北撤诉。

还说什么,不撤诉就报警,就发到网上去曝光。

让林北进去,还让他身败名裂。

这不就是妥妥的“威胁恐吓”么?

当然了,

刑法里并没有“威胁罪”或者“恐吓罪”,俩人刚才对林北进行的威胁恐吓,只能算做是一个治安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拘留几天,外加罚款的事儿。

其实不算严重。

但后面,俩人报警,指控林北耍流氓。

这可就严重了。

所谓“耍流氓”,在刑法上这叫“猥亵”。

刑法中虽然没有“威胁罪”,但有“猥亵罪”,即,强制猥亵、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本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有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初,婚闹事件里的那些伴郎、趁机动手动脚的宾客等人,就触犯了这条罪名。

而且叠加了“当众”和“多人”等buff,一个个都很刑。

今天,

曹猛和程怡然指控林北的行为,就对应刑法里这条罪名。

如果罪名成立的话,林北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其实林北并没有做这样的事,完全是这俩人捏造事实,企图让林北承担刑事责任。

诬告陷害罪了解一下?

这个罪名,在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就很刑。

等于说,

曹猛和程怡然这俩人,玩儿了这么一出,非但没有达成他们的第一目标——调节撤诉,也没有达成第二目标——同归于尽,反而还把自己俩人给搭进去了......

诬告陷害罪,带有“罪”这个字,什么性质懂的都懂。

但这还不算完。

因为,这俩人除了报警诬告陷害之外,还做了一件事——

发抖音曝光。

这不妥妥的诽谤罪么?

不过由于诽谤罪是亲告罪,这案子是自诉案,所以林北也就没有报警。

这事儿,找警察不如找律师。

一纸诉状直接提交给法院就完事儿了呗。


  (https://www.qshuge.com/4171/4171224/16351224.html)


1秒记住全书阁:www.qshuge.com。手机版阅读网址:m.qshug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