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8章
威胁恐吓不成,便改为诬告陷害。
原因嘛也很简单,就因为程怡然说的这句话。
她强调的是没有监控,没有目击者,所以不会有证据。
这说明什么?
说明她做了那样的事,只是觉得林北没证据......
要不说这人傻呢。
什么话能说,什么话不能说,显然她根本就搞不明白。
就这种傻子,上了法庭轻轻松松就能让她在法官面前自己暴露罪行......
面对这样的傻子,林北也是懒得跟她浪费唾沫星子。
直接向着老吴说道:“吴警官,我确实有证据,刚才在门口发生的一切,都拍下来了,有声音有图像,你看下。”
说着,
林北把手机掏出来,找到意念导出来的视频,把手机递给老吴。
不用说,这次依然是“如影随形航拍器”再立奇功。
yyds已经说过无数遍了。
老吴接过手机,点开播放。
声音通过手机扬声器传出。
曹猛和程怡然瞬间脸色剧变,因为他们听到了熟悉的声音。
从程怡然敲门,到她道歉被林北拒绝,还被林北赏了一脚,又到程怡然突然撕扯自己的衣服,再到大喊大叫“逃命”。
接着曹猛出现,举着手机拍摄。
然后就是俩人一唱一和,以这个事情为由,威胁林北撤诉。
还说什么,不撤诉就报警,就发到网上去曝光。
让林北进去,还让他身败名裂。
这不就是妥妥的“威胁恐吓”么?
当然了,
刑法里并没有“威胁罪”或者“恐吓罪”,俩人刚才对林北进行的威胁恐吓,只能算做是一个治安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拘留几天,外加罚款的事儿。
其实不算严重。
但后面,俩人报警,指控林北耍流氓。
这可就严重了。
所谓“耍流氓”,在刑法上这叫“猥亵”。
刑法中虽然没有“威胁罪”,但有“猥亵罪”,即,强制猥亵、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本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有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初,婚闹事件里的那些伴郎、趁机动手动脚的宾客等人,就触犯了这条罪名。
而且叠加了“当众”和“多人”等buff,一个个都很刑。
今天,
曹猛和程怡然指控林北的行为,就对应刑法里这条罪名。
如果罪名成立的话,林北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其实林北并没有做这样的事,完全是这俩人捏造事实,企图让林北承担刑事责任。
诬告陷害罪了解一下?
这个罪名,在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就很刑。
等于说,
曹猛和程怡然这俩人,玩儿了这么一出,非但没有达成他们的第一目标——调节撤诉,也没有达成第二目标——同归于尽,反而还把自己俩人给搭进去了......
诬告陷害罪,带有“罪”这个字,什么性质懂的都懂。
但这还不算完。
因为,这俩人除了报警诬告陷害之外,还做了一件事——
发抖音曝光。
这不妥妥的诽谤罪么?
不过由于诽谤罪是亲告罪,这案子是自诉案,所以林北也就没有报警。
这事儿,找警察不如找律师。
一纸诉状直接提交给法院就完事儿了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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