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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6章 朝归倭附(十四)君权臣权


第1916章  朝归倭附(十四)君权臣权

        高务实沉吟起来,没有立刻回答什么,但刘平知道只要他没拒绝,那就先不必太着急。刘平认识高务实已经二十好几年了,他知道以高阁老的一贯做派来看,这时候一定是在想办法。

        刘平也不敢催促,以免打断了高阁老的思路,只能屏息凝神等待着。

        高务实这边的确在想办法。如刘平了解他一般,他也很了解朱翊钧,这位皇帝陛下本质上也是个倔脾气,没有决定下来的事可能还好劝,可一旦他已经有所决定,要想改变就比较困难了。

        高务实现在的判断是朱翊钧对海贸利润的眼馋不会是临时起意,应该已经有很长时间了,所以他现在提出的皇家舰队计划也应该已经成型,基本上很难直接否决。

        为什么很难否决?倒不是因为高务实认为大明皇帝的君权真如后世一些观点所认为的至高至大、无法否决,而是他现在到底要不要以“臣权”硬顶君权。

        后世常说明代之君主独裁乃是历代之最,如果要谈这个问题,那就不得不论明代皇权较以往各朝各代之轻重。要与以往比较君权之轻重,则不得不论皇权与各政治力量之关系。

        有明一代,由于太祖对功臣之整肃,加上对外戚之防范,故明代政治力量无非三者:皇权、宦权、臣权——臣权除明初与南明外,几乎就是指文官集团之权。

        与汉唐所比,宦权于明代始终仅为皇权延伸之产物。何谓延伸也?即是宦官之权,仅来自于君主,且随君主之更换及喜恶而变化,不受君主昏庸幼弱之影响。而其得权之故,也仅为君主欲制衡文官阶层,所寻之代理人。故君主一旦更换,依附于皇权的宦权,也就土崩瓦解。

        如天启逝世,依附于天启皇权的魏忠贤及其党羽,也随之崩溃。既宦权为皇权之延伸产物,宦权始终不能影响皇权。至于汉唐所出现的宦官废立君主之事,于有明一代,也不可能发生。故此,宦权于皇权之大小并无任何影响。

        如是,明代宦权和皇权并非对立关系,前者只是后者之延伸产物,故以宦权之大,论证皇权之弱,或是以宦权之弱,论证皇权之大,皆不成立。

        明代主要政治力量中仅有皇权、宦权、臣权。既然宦权不能影响皇权之强弱,故要论明代之君权大小,只看皇权与臣权之间的消长即可。

        自明代之初,太祖废除行一千余年之宰相辅政制度。然则,废相并不代表明代便较前代就走上了君主独裁之路。何也?无非相权与皇权之关系,从来就不是此消彼长之对立关系。

        如刘子健先生于《中国转向内在》一书中所述,以相权之膨胀,论君权之弱,或以相权之萎缩,论君权之强横者,皆建基于一项前提:即是皇权与相权之朝廷权力之总和为永恒不变之定量,故相权与君权为此消彼长之敌对关系,而以相权分皇权、乃至制衡皇权之说,也就因应而生。

        然则,朝廷之权并非永恒不变。以相权牵制皇权之前提,也就不攻自破。且皇权往往可透过赋予宰相更多的权力,乃至亲手栽培权相,以提高相权及皇权之总和的朝廷权力,待宰相离任,便可将宰相所拥有的朝廷权力,转为自身权力,提高皇权。

        《中国转向内在》一书中,有吕颐浩及秦桧两例论证以上观点。

        南宋建立之初,军权掌握于大将手中,不愿听朝廷调遣,而高宗之军队也仅为数千人左右。高宗面对如此窘境,其解决方法便是赋予吕颐浩干预大将军中的人事、财政之权。

        然宋代宰相本应无干涉军、财、人事之权,吕颐浩获得了比一般宰相更大的权力,若以相权牵制君权论来看,高宗的权力理应因吕颐浩的权力膨胀而随之萎缩。

        但事实上,却是高宗得以借此收回大将权力,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加强其自身君权。而高宗于南宋建立之初,仅有几千人卫队的窘境也得以解除。故所谓相权牵制君权论,也就不攻自破。甚至可以说,宰相只是君主集权的一种手段。

        再以秦桧为例。女真以送还高宗之父的棺材,以及释放其母亲并归还河南地区,作为宋朝贡献岁币及承认自身为金国之附庸的条件。高宗本人乐意接受。

        然而朝中反对甚是激烈,加上手握兵权的大将主战,让高宗和议之意愿难以贯彻。而高宗的解决方法,则是将秦桧扶植为权相,即是唯一的宰相。再授以秦桧负责和谈之权,使其余官僚不得插手。

        加上秦桧将主战的三大将召回朝中,使其与军队隔离,除了将军队重新置于朝廷的控制之下,更将主战声音的影响力抹去。

        这些都使高宗的和谈意愿得以贯彻,并解决了高宗夙夜担忧的将领权重问题,使朝廷权力得以巩固。而在秦桧死后,这些已增长的权力,便转移到高宗手中。

        高宗更以打击秦氏家族作为“消除秦桧擅权流毒”的手段,提高自己的形象以及地位。然秦桧所行之事,实则为高宗之意愿。

        由此可见,所谓权相,也不过为皇权集权过程中的代理人,以及君权巩固过后的替罪羊。

        再者,相权仍需以皇权作背后支持,虽不能说相权与宦权相同,皆为皇权之延伸附庸,但其仍需要君权之支撑,故所谓相权制约皇权一说,实在难以成立。

        举个例子:1134年,高宗因为困惑不解而直截了当地向张浚发问:“我和宰相讨论问题,只要稍微有点儿不同意见,他们就会那么轻易地要求辞职。这是为什么?”

        张浚回答说:“只要陛下您把跟宰相之间的不同意见透露出来一点点,论者就会嗅到您究竟赞同哪一边,于是写文章来支持它,并攻击那些意见不同的宰相。在众人的攻击之下,宰相没有其他选择,只有请求辞职。”

        可见,宰相之权,若无君权之支持,甚至只是宰相意见与君主意见相左,便只能请辞。

        综上所述,君相关系可以得出三点概论:

        其一,朝廷权力并非变量,故二者并非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相权制约君权一说,难以成立。

        其二,相权之膨胀可为君主之集权手段,相权之膨胀并不能制约君权,宰相甚至可谓是助长君主集权之代理人及替罪羊。

        其三,相权需要君权之支持,故所谓相权制衡君权一说,实属无稽之谈。因此,若仅以太祖废相便论明代君权270余年皆为空前膨胀,不可取也。

        但同时必须承认的是,太祖废相后,乃至成祖时期,皇权确实有所加强,甚至可以说在一段时期内,达至了历朝历代的君权巅峰。

        只是,这其中的缘故并非君权失去了相权的制衡,而是皇帝本人以日夜勤政作为代价,是他不需要通过宰相而直接进行集权的表现。这样做看似使君主拥有无限大的权力,但实质上却极度依赖于皇帝本人的能力。

        故当后世皇帝怠惰而久居深宫,无法如太祖一般勤政英明时,其对权力的掌控自然就会大幅减低。这就解释了为何后世君主,尤其如原历史上万历等怠政之君的权力,始终无法恢复于洪武、永乐朝之皇权巅峰之因。

        这就得出一个结论,既废相一举于后续而言,对君权膨胀与否并无重大影响。故所谓臣权与君权之间关系,乃至臣权与君主专制之间关系,应撇除相权之成分,仅以臣权——即文官集团的权力与皇权之关系来讨论。

        那么先从决策权来看。名义上,明代皇帝掌有最高的决策权,主要表现就是所谓的批红。然而,明代皇帝的命令必须经过六部尚书,而其下的六科给事中则有封驳之权,且皇帝命令必须要有内阁票拟,否则即为不合法。

        钱穆《国史新论》中说:“(清代)皇帝重要命令直接由南书房军机处发出,而且可以直接发给中央乃及地方各机关各行政首长。这在明代是不可能的,是违法的。

        明代皇帝命令必先分别发与六部尚书,这相当于今之行政院的各部部长,不过明代皇帝像是自兼了行政院长而已。

        明代又在每一部尚书之下都设有专门的咨议顾问之类,谓之六部给事中,他们有权反驳皇帝命令,只要他们不同意,可以把皇帝上谕原封退回。”

        方志远《明代国家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中也说:“皇帝诏令的起草,诸司奏启的批答,如未经内阁票拟,则被称为中旨、手敕、或‘内批’……不符合正常程序。”

        朱永嘉《明代政治制度的源流与得失》同样说:“皇帝诏令的起草,如果未经内阁票拟则被称为‘中旨’、‘手敕’、‘内批’,那就不能算作法定的正规文件下达……票拟成为决策过程中正规的、不可或缺的办事程序。”

        往往有论者每见票拟者,便提出宦官批红一事,以证臣权于决策之影响力微乎其微。而宦权为皇权之延伸,故以此论君主之独裁。然则此说并不成立,因为所谓宦官批红,仍需遵循制度,并非可以肆意妄为。

        李伯重《明代后期国家决策机制研究》中说:“在正常情况下,凡章奏,司礼监必须奏送御览,大事由皇帝亲批。皇帝的批文要书写在章奏当中,称‘圣批’。

        宦官批红与圣批不同,一是宦官所批为庶事;二是批前要经内阁调贴;三是由司礼监的众太监分批,不专属一人;四是要遵照阁票批红;五是批文书写于章疏边旁,仅只作为皇帝做决定的参考。

        其中内阁调贴为关键,故宦官批红又称之为‘调贴批’。未经内阁调贴,宦官擅自批红视为非法,六科得以封驳。”

        可见内阁——即臣权之一部分,于大明决策之中占重要地位,故从制度或者说习惯而言,不可说臣权恒弱,而君权恒强。

        除内阁于决策之中所发挥之影响力,明代但凡遇军国大事,皆遵循“大事必集议”之传统,故以廷议决策。这一点,于明史职官志“六科”中记载的“大事廷议”可知。

        所谓“大事”,实际上包括以下事项:一、议立君;二、议郊祀;三、议典礼;四、议封爵;五、议亲藩;六、议大臣;七、议民政。

        廷议制于明初,君主凡遇大事,皆会亲自主持并与群臣商议,此时的决策权为君主主导,但臣权亦可于决策之中,发挥一定作用。

        到了英宗时期(尤其是早期),因为皇帝久居深宫,故廷议由大臣主持举行,并且从此成为定制。而大部分的军国大事,其决策皆出于廷议。

        在《论中国古代廷议制度对君权的制约》对于廷议的统计:

        “《明会要》卷45《集议》所载廷议件次共101次(一事复议及有关廷议制度的内容除外),其中有13项被君主否决或不报(没有下所司施行)。

        这13项中,最多的是宗庙、典礼两项。廷议宗庙事有14次,其中5次被否决(含不报2次);典礼共11事,其中2次被否决。君主否决廷议的件次占廷议总数的比例是百分之十二左右。”

        如此看来,廷议对于军国大事的决策,确实有很大的影响力。而这一影响力,整体来看还是在文官大臣手中。纵使偶有君主否决廷议之事,也主要为宗庙事宜,换句话说就是皇室内部事项。这样一来,又怎可说明代君主在决策一事上独裁呢?

        既然论及廷议,那就该进而论及廷推之制,即廷议之中“议大臣”一项,以此论明代君主之用人权。

        何为廷推?即为明代简拔要吏之制,由朝臣共同议定高级官员人选。

        《明史》是这样解释廷推制度的:“内阁大学士、吏部尚书,由廷推或奉特旨。侍郎以下及祭酒,吏部会同三品以上廷推。太常卿以下,部推。通、参以下吏部于弘政门会选。詹事由内阁,各衙门由各掌印。在外官,惟督、抚廷推,九卿共之,吏部主之。布、按员缺,三品以上官会举。”

        然则,每论及此处,皆会有坚持所谓明代君主独裁之论者声称廷推之最终决策权仍于皇帝手中,故廷推仅为皇帝之参考,为皇帝统治之工具,于君主之用人权,实毫无侵害。

        可如果细究君主于廷推中之角色,纵使名义上之决策权仍在君主手中,然观实际运作就会发现,皇帝仍会遵循廷推之结果。

        《世宗实录》卷101中记载:“诏自后推用大臣,必众论共与者,方可拟闻。如一时访论失真,许科道官纠举。”

        有时皇帝不遵循正推之结果——也就是吏部按候选人之才能、资历、声望等等所列于名册之前者,而偏偏要选陪推,即为名簿上列名靠后者,往往也会被群臣谴责,而当事人则会推辞,不接受官位,以免成众矢之的。

        《明史》卷233《王宗沐传附王士性》中记载:“河南缺巡抚,廷推首王国,(王)士性次之,帝特用士性。士性疏辞,言资望不及国。”

        如此之事,于有明一代并非个例。

        正如刘渝龙于《明代文职大臣廷推制度探略》中所说:“(廷推)它是经吏部初步酝酿出大臣人选后,再由廷臣会议商榷,共同推举出素孚众望、德才兼备之员为大臣人选夕供皇帝择用。

        这在客观上对当时空前膨胀的皇权是一种制约。每当皇帝违制任用大臣时,常有以维护封建王朝典制为己任的士大夫挺身而出,慷慨陈词,进行抵制。

        嘉靖初,世宗以特旨任命南京兵部侍郎席书为礼部尚书,廷臣便以席书不由廷推进用,交章诱之,迫使其屡辞新命。

        万历十九年夕,赵志皋、张位奉特旨入阁,吏部尚书陆光祖上书,极言特简非制,唯廷推‘广忠集众,而杜偏听之奸,绝阿私之患’。因反对者众多,抗词亦甚激烈,神宗被迫表示‘不为后例’。”

        有意思的是,正是这种分割皇权的功能,令鞑清统治者愤忿评说:“简灌出自廷推,实为明代敝政。”“用人乃驭下大权,太阿岂宜旁落!”。

        如此一来,所谓廷推仅为皇帝用人之参照,不影响君主独裁之论,也就不攻自破。而臣权于国家决策之中的影响力,也就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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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书友“曹面子”的打赏支持与月票支持,谢谢!

        PS:大家看本书能看到今天,想必也发现了,从我的写作风格来说,一旦开始写“理论”必然意味着剧情走向要出现变化。这一章和下一章将会是高务实与朱翊钧关系出现微妙变化之前的理论铺垫。这两章中提到的某些问题,也正是后续对高务实为人与施政能力的考验,大家可以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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