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四十五章 法律解释
“难道没有通融,免除此人死刑?毕竟他如此年轻,又不知道此法厉害,当免他一死。”那个人又说道。
张书堂冷笑道:“今天他杀了人就免除一死,明日他人杀了你是否也该免除一死?如果人人杀人皆可免除一死,又何必定法?到时候华夏必然是劫掠屠杀而无人管理,强者杀人弱者被人杀,你说这是否仁义?”
“这……”那个人被张书堂辩驳的哑口无言,终于缩了回去。接着又有几个人出来论辩,但已经都是无关紧要的小事情了,对此张书堂也一一耐心做了解答,但已经无关大局,也根本无法改变什么了。
张书堂耐心的等了几分钟,直到确定再也无人出来辩驳,他才回答道:“法庭休息五分钟,随后我们将作出最后宣判。”
五分钟时间,是为了让三位法官取得一致意见的,其实这个案件条理清晰,也根本没有什么歧义。三位法官在得出结论之后,又返回了法庭的座位上。
张书堂站起身来说道:“现在宣判法庭判决结果,请诸位起立,以示对法律之尊敬。”众人闻言皆站起身来,侧耳倾听着,等待张书堂的判决。
张书堂说道:“关于本案的宣判如下:张汝水(那个青年的名字)杀死童养媳,系故意杀人罪成立,当庭判决死刑立即执行。贩卖人口一事,因为法律条款中分责不清,法院又未及时给出解释,现判定此罪不成立。最后宣判为,张汝水故意杀人罪成立,等到八贤王亲自查阅判决结果之后,立即执行死刑。”
听到宣判结果,那个年轻人顿时瘫软于地,而后面的百姓却都松了口气。杀人偿命他们懂,实际上他们更加关注的就是童养媳问题。毕竟许多家庭都有童养媳,如果此事被宣布为有罪,恐怕要枪毙的人可就多了,他们会产生的恐慌。不过现在好了,童养媳的罪名并未成立,他们也就安全了。
这一堂审判之后,还有第二堂,也就是两个公安司人员的审判。那名福州前公安局长赵久广和那名小队长顾子真站在被告席上垂着头,等待着对他们的宣判。蒋发在出事之后已经告诉他们了,公安司被要求不得插手办案,为了法律公平他也不会为他们求情。
此时两人已经是心如死灰,完全失去了推卸罪责的希望。面对着检察官所陈述的罪行,两人都是供认不讳。这一次的宣判比上一次还要快速。那名私自放人的小队长,因为玩忽职守造成死人的严重后果,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局长则犯了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两人开除出公安司,今后不得再进入政府部门供职。
这样的判罚之下,众人皆是一片哗然。当官的因为渎职而被宣判,这可是破天荒的头一遭。官员都可以被判刑,而且仅仅是因为渎职这样看似轻微的错误,这在百姓中间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宁波日报首先登载了案件的审理结果,随后其他由商人创办的各个小报纷纷跟进,也都开始报道起这个案件来。一时间封地内外报纸脱销,竟然创造了日销售量三百万份的最高记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看上去如大明律上“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样空洞,看似面子工程的话,现在竟然让百姓们感觉是那样的真实。事实证明封地的法律上是这样写的也是这样做的,绝无丝毫徇私枉法。经此一案,竟然让封地内所有人真正重视起已经颁布多年的法律,他们这才知道封地内的各项法律,绝不是如大明律般只凭皇上的喜好执行,而是确确实实的唯一标准。
这样的热议并未持续几天,因为有新的事件又转移了大家的目光。最高法院在宁波日报上,刊登了《民法》的最终解释,其中规定今后一切针对人口的钱财交易行为,都将被视为买卖人口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审判。之前购买童养媳的,以崇祯八年八月三十为准,之前购买不予追究责任,但必须将人送回本家。此日期之后,凡有发现童养媳,皆按照贩卖人口罪,依法执行死刑。
除此之外,报纸上还颁布了《婚姻法》增订章节解释,除了禁止童养媳之外,还有禁止女子缠足,废除七出之条,结婚双方必须在民政司下辖各地结婚科领取结婚证,才被承认婚姻状况。男女结成夫妻,可以提前免费申请婚前财产认定,婚后所得财产共有。女子有与男子离婚的权利,一旦离婚成立,婚后财产将有双方平分或者协商分配。凡是离婚之前转移财产的一方,一经查出将丧失婚后财产拥有权利,并处以两倍罚款交予另外一方支配。
依照这样的法律条款,封地内的女子权益又提升了一大步。同时女子有了对婚后财产的支配权,在家中有了独立的财政,可以给予妇女极大的自主权。不过现在封地内的百姓们,可没时间去琢磨后面这些增订的法律条款,光是童养媳的问题就够大多数人头疼了。
有了前面两场审判的立威,谁还敢不拿法律当回事。各家纷纷将童养媳送回,生怕出了事,整个封地内自然是一片纷乱。当然后来法院又给出了新的解释,如果在童养媳自愿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到各地婚姻科领取结婚证,经过法律承认将不被认定为童养媳,这才让大家松了口气。
这样的做法避免了大量童养媳遭到遗弃,同时也改善了那些女子的生存环境。毕竟领了结婚证就受到国家法律保护,虽然男方避免了被按上拐卖人口的罪责,但女方也因此获得了财产分配权。如果男子再敢打骂,女人就可以离婚并分取一半财产了。
经此一事,封地内学习法律的风潮兴起,也让政府威信大大提高。尽管有许多人还在呼吁复古和祖宗礼法,要求法律取消禁止缠足和禁止七出之条等条款,但已经无伤大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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